雲林縣四湖鄉東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實施要點
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- 依據:
-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
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日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辦理。
一、為維持團體秩序、提升學生學習成效、維護身心健康,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及管理校園資訊安全。
二、教導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禮儀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利。
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一、本管理規範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,由導師與學務處決定是否准予同學攜帶行動載具。
二、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,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,如在校期間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使用造成遺失或毀損等,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。
三、學生於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〈教師引導學習時使用〉,其餘時間均須要關機。遇緊急必要聯繫時,得向導師或學務人員報告,經同意後才能開機使用。
四、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(如做為交友、聊天、拍照、攝影及聽音樂使用),教師應予必要管理,亦不得於校內進行行動載具產品之充電。
五、學生於學業考查、隨堂考試期間應關機不得使用。
六、學生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七、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衍生其它涉法案件如遭竊、盜撥、散布不雅或違法圖片、訊息、非法交易等,學生及家長應自負相關責任。
一、學生違反上列使用規範時視為違規,任課教師得予暫時保管,於放學後
等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,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
二、學生未遵守行動載具使用規範,亦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或違反使用
規範情節重大者,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。
一、學校不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相關資訊。
-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東光國小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(申請)書
本人(家長) 茲同意子弟 年 班
姓名 因(請說明 )
,
必須攜帶使用行動載具 到校,申請攜帶之使用行動載具資料如下:
廠牌- 機型- 號碼-
並願確實遵守學校規定:
一、為維護校園紀律,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。
二、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,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,如在校期間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使用造成遺失或毀損等,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。
三、學生於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〈教師引導學習時使用〉,其餘時間均須要關機。遇緊急必要聯繫時,得向導師或學務人員報告,經同意後才能開機使用。
四、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(如做為交友、聊天、拍照、攝影及聽音樂使用),教師應予必要管理,亦不得於校內進行行動載具產品之充電。
五、學生於學業考查、隨堂考試期間應關機不得使用。
六、學生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七、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衍生其它涉法案件如遭竊、盜撥、散布不雅或違法圖片、訊息、非法交易等,學生及家長應自負相關責任。
違規處理
一、學生違反上列使用規範時視為違規,任課教師得予暫時保管,於放學後
等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,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
二、學生未遵守行動載具使用規範,亦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或違反使用
規範情節重大者,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。
本人已詳讀以上資料,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,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學生家長簽章:_________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